本细则规定了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中涉及的卡片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修订。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过程中涉及的卡片产品和卡片应用认证,包括标准卡、异形卡、PSAM 卡及具有卡片功能的可穿戴设备等。
认证依据
JT/T 978-2015《城市公共交通 IC 卡技术规范》
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认证委托人、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类别、同一型号(同一软件版本号)的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卡片应用和卡片属于两个不同的认证单元。
卡片产品的认证模式为:文件审查+产品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卡片应用的认证模式为:文件审查+产品检测+获证后监督
认证实施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产品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认证决定、获证后的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
按照本细则 3.1 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附件:
1.企业(委托人、制造者、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当委托人与生产者、制造商不一致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制造商的授权文件、与生产者的委托加工合同;
3.申请企业有效实施 GB/T19001、GB/T24001、GB/T28001 证明资料复印件(如:可以证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有效运行的文件与资料等)(如有);
4.委托认证产品描述;
5.委托认证产品检测所需资料;
6.企业关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近 3 年无重大质量事故的声明;
7.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向认证委托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若认证委托人未能在 30 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且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委托人自动撤销本次申请。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对不受理者,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委托人从认证机构发布的检测机构列表中选择检测机构实施产品检测。产品检测采用认证委托人送样进行型式试验的方式。
认证委托人将认证机构要求数量的申请认证产品及原材料、配件样品送至相应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登记并留存部分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卡片产品检测项目如表 1 所示。功能 L1 和功能 L2 需同时送检,保证送检样品的一致性。
表 1 卡片产品检测项目表
序号 | 类型 | 检测项目 | |
1 |
功能 L1 |
电气特性 | |
2 | 通讯协议 | ||
3 |
功能 L2 |
电子现金应用 |
QLMOT 非接联机 |
4 | QMOT 非接小额 | ||
5 | QMOT 非接小额扩展 | ||
6 | QMOT 非接双币 | ||
7 |
电子钱包应用 |
命令 | |
8 | 参数 | ||
9 | 文件 | ||
10 | 交易流程 | ||
11 | 状态机 |